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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梁平跃与曲阳县羊平镇西羊平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跃,曲阳县羊平镇西羊平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38号原告梁平跃(又名良平要),退休工人。被告曲阳县羊平镇西羊平中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河北省曲阳县西羊平村。法定代表人高建坡,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跃(梁平要)与被告曲阳县羊平镇西羊平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平跃(良平要)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跃(良平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玉环助理审判员  陈阳儒人民陪审员  王贝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