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孙宏旗与陶继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宏旗,陶继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540号原告:孙宏旗,男。被告:陶继兰,女。委托代理人:齐永红,女,系原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宏旗与被告陶继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宏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宏旗负担。审判员 鲁 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晨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