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法执字第3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马治学、刘忠成与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圣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治学,刘忠成,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圣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法执字第306-4号申请执行人马治学,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忠成,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圣广,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张圣广,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治学、刘忠成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圣广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乐商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3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乐商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