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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姚莹莹与茅忠良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莹莹,茅忠良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72号原告:姚莹莹。被告:茅忠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莹莹与被告茅忠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茅忠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莹莹撤回对被告茅忠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62.5元,由原告姚莹莹负担。审 判 长  沈怡赟人民陪审员  周培荣人民陪审员  黄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钱春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