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姚莹莹与茅忠良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莹莹,茅忠良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72号原告:姚莹莹。被告:茅忠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莹莹与被告茅忠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茅忠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莹莹撤回对被告茅忠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62.5元,由原告姚莹莹负担。审 判 长 沈怡赟人民陪审员 周培荣人民陪审员 黄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钱春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