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钟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大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大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钟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旭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庞守成。委托代理人刘尚友。被执行人李大金。本院在执行钟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大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5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高贤成审判员  伍志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