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文金与张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金,张永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张文金,现住榆树市。被告张永良,7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金诉被告张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金撤诉。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