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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文金与张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金,张永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张文金,现住榆树市。被告张永良,7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金诉被告张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金撤诉。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