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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执字第4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与邵武市云翔竹木有限公司、邵武市汉唐木业有限公司、吴和锋、王灵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42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代表人刘华,行长。被执行人邵武市云翔竹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和锋,董事长。被执行人邵武市汉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锐,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和锋。被执行人王灵珊。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与邵武市云翔竹木有限公司、邵武市汉唐木业有限公司、吴和锋、王灵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南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并对被执行人邵武市汉唐木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但该财产在执限内难以处置完毕。另经多次向各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惠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