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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7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泉与张俊峰、绥化鸿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甘南县平安运输车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泉,张俊峰,绥化鸿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甘南县平安运输车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荷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785-2号原告王泉。被告张俊峰。被告绥化鸿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甘南县平安运输车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荷泽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泉诉被告张俊峰、绥化鸿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甘南县平安运输车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荷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扣押被告张俊峰驾驶的黑M*****、黑****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现原告同意被告交纳保证金45000元后将解除对该车扣押。被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45000元,请求对该车财产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被告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对黑M*****、黑****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孝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