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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陈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民,陈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15号原告王建民,男性,地址:大安市,被告陈宇,男性,地址:浙江省,本院在审理王建民诉陈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民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民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立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