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陈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民,陈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15号原告王建民,男性,地址:大安市,被告陈宇,男性,地址:浙江省,本院在审理王建民诉陈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民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民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立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