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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建敏、项小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张建敏,项小微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638号原告: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西山西路卧云南苑**幢*楼东首。法定代表人:吴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丽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敏。被告:项小微。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敏、项小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通知原告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缴纳,又没有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立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博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