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建敏、项小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张建敏,项小微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638号原告: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西山西路卧云南苑**幢*楼东首。法定代表人:吴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丽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敏。被告:项小微。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敏、项小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通知原告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缴纳,又没有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立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博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