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高治群与代年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治群,代年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482号原告高治群,男,1951年5月1日生,汉族。被告代年涛,男,1988年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治群与被告代年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治群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治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高治群负担。审 判 员 赵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向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