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郭绍桂与傅延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绍桂,傅延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270号原告郭绍桂,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80委托代理人向理逢,男,系湖南省溆浦县低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延良,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支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一大道7号一层。负责人邝栋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爱英,女,系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绍桂诉被告傅延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30日及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绍桂的委托代理人向理逢、被告傅延良、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爱英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郭绍桂起诉认为,2014年11月28日,原告搭乘其丈夫张其富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西江桥方向往电信红绿灯方向行驶,9时10分行驶至南华西路金逸酒店左转弯往民丰路时,与被告傅延良所驾驶属黄权国所有的粤T×××××号轻型货车从电信红绿灯往西江桥方向行驶,双方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郭绍桂及张其富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于2014年12月16日经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其富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傅延良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郭绍桂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粤T×××××号轻型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受伤后在江门市蓬江区荷塘卫生院门诊治疗44天,花费医疗费2765元,经医生诊断为:1、全身多处挫伤;2、右大腿血肿。医生建议:1、××止痛,切开排血相对症治疗;2、建议继续休息7天。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应由被告傅延良承担赔偿责任,粤T×××××号轻型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傅延良赔偿原告损失14279元,包括医疗费2765元、误工费5114元、伙食补助费4400元、交通费2000元;二、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支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郭绍桂保险赔偿款4000元;二、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支公司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互不追究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0元,由原告郭绍桂交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拒不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原告可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许军华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无书记员  刘绮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