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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向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587号原告向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易刚,枝江市安福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覃某,瓦工。本案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曹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