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向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587号原告向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易刚,枝江市安福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覃某,瓦工。本案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曹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