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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293号原告林某某,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赵某某,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忠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