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高子登犯故意伤害罪恢复审理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子登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刑初字第184-2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子登,农民。2015年1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5年5月15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本院于2015年4月12日以(2015)寿刑初字第18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对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子登故意伤害一案决定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高子登已逮捕归案,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陈立宏审判员 董凤丽审判员 张治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建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