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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承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承利、李倩、刘刚、苏娟、刘承涛、李芳、赵子明、赵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商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刘承利、李倩、刘刚、苏娟、刘承涛、李芳、赵子明、赵敬暂无履行能力,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4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郝晓波执行员  张昌阳执行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存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