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韩某与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503号原告:韩某,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随某,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韩某诉被告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随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某诉称:我与随某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儿一女。随某于2009年7月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太和县人民法院已判决宣告随某失踪。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自行抚养。隋文利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韩某与随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随佳男,××××年××月××日生育女儿随梦洁,现均随韩某生活。2009年7月随某外出,至今下落不明。韩某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随某失踪,本院以(2014)太民特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宣告随某为失踪人,该判决于2015年1月20日生效,韩某现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韩某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本院太民特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太和县人民法院案件生效证明书》及庭审记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随某已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现韩某要求与随某离婚,并自行抚养子女,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韩某和随某离婚。二、婚生儿子随佳男、婚生女儿随梦洁由韩某自行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由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剑锋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张振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