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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翟军志与何水斌、何水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军志,何水斌,何水舟,湖北三水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707号申请执行人:翟军志。被执行人:何水斌。被执行人:何水舟。被执行人:湖北三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武穴办事处广济大道南侧(新矶段)。申请执行人翟军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水斌、何水舟、湖北三水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4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翟军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并依(2014)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70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水斌、何水舟、湖北三水服饰有限公司。(1)返还翟军志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2014年5月18日前下欠的利息193000元及后期利息(自2014年5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0‰支付至还清之日止);(2)逾期履行向翟军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10000元、申请执行费84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4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