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段军义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军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75号罪犯段军义,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会宁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段军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3月13日至2022年9月12日止,于2010年9月17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4月26日,本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考试平均成绩94分,并取得车工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减刑以来,共获奖分200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2013年获“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较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军义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