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倪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倪某。委托代理人李彩,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原告倪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超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彩、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孙彩芳,现已成年;××××年××月××日生育长子孙邵凯,现读小学;××××年××月××日生育次女孙丽,现读幼儿园。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脾气暴躁,蛮横不讲理,稍有不顺就和原告吵架,辱骂、殴打原告,被告神经异常,经常无理取闹,无事生非,无端折磨原告,原告曾于2014年2月27日因感情破裂向东海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判决不准离婚,现双方关系没有改善,仍处于分居阶段。原告认为,双方没有经过充分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整日吵闹打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现双方已分居多年,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次女由原告抚养,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辩称:我暂时不同意离婚,长子和次女都由我抚养,我和原告没有共同财产。原告说我结婚后脾气不好、神经异常,都不是事实,我没有殴打辱骂她,我们婚后感情还是可以的,前不久我还给她发短信、充话费,我认为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我认为原告有不忠的行为,对孩子不负责任,所以孩子不应该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倪某与被告孙某于199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领取结婚证,××××年××月生育长女孙彩芳,××××年××月生育长子孙邵凯,××××年××月生育次女孙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倪某于2014年2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倪某再次诉至本院。原告倪某陈述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其自2013年10月起与被告孙某分居;被告孙某陈述原告倪某自2014年春天离家出走。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倪某的提供的本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倪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三名子女,有感情基础和家庭基础,夫妻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体谅,互相包容,多交流,珍惜夫妻感情及共同组建的家庭,妥善处理家庭事务,是有可能和好的。鉴于原告倪某与被告孙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为维护家庭和谐和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对原告倪某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倪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倪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倩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