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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襄城县广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襄城县广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殷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933号原告:耿某某,女,汉族,1981年10月4日出生被告:襄城县广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产业集聚区第三工业村。法定代表人:张晓广被告:殷某某,女,汉族,1978年10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襄城县广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