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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韩洪超与三门峡市胜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韩洪超,男,1960年8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三门峡市胜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玉,该公司总经理。韩洪超与三门峡市胜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湖民一初字第12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门峡市胜峰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韩洪超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三门峡市胜峰投资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219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三门峡市胜峰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