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4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汝添与韦志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汝添,韦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4执84号申请执行人刘汝添。委托代理人吴东,广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韦志锋。申请执行人刘汝添与被执行人韦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马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志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汝添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志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志锋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汝添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志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汝添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马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茂善审判员 覃明裕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枝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