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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丰城市恒盛发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王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丰城市恒盛发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王鹏,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25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代表人:施银焕,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红霞、胡赵慧,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丰城市恒盛发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鹏。被执行人: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黄立明,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2307号民事调解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诉丰城市恒盛发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王鹏、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尚有1393200.69元未受偿,被执行人尚应交纳本案执行费16332元、诉讼费843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2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