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行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庞吉与付鹏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吉,付鹏程,刘雨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行初字第302号原告:庞吉,男,1989年10月20日生,朝鲜族,教师,现住通榆县。被告:付鹏程,男,个体工商户,现住通榆县开通镇。被告:刘雨涵(付鹏程之妻),女,无业,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吉诉被告付鹏程、刘雨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承认实际侵权人非本案二被告但由于不清楚实际侵权人的自然情况,所以拒绝撤诉。由于原告所诉被告主体有误,又不同意变更被告为实际侵权人,被告主体不适格,本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5045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明晶审判员 色贺新审判员 李志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雯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