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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李德勇与江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勇,江口民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勇,男,汉族,遵义市人。被执行人江口民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口县民俗街。法定代表人雷世民,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红民一初字第12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口民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退还李德勇购房款33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250元,执行费339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江口民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1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刘 利审 判 员  刘远贵代理审判员  陈能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