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初字第2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明维与张伙利、程冬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维,张伙利,程冬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2056-1号原告李明维,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薛小妹、林星,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伙利,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程冬金,女,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李明维与被告张伙利、程冬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2056号裁定书,冻结被告张伙利名下的股权及原告李明维名下的房产。现原告李明维请求对保全的财产及提供担保的房子解除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张伙利在福建省东洛岛海产品有限公司中所占价值125万元的股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李明维所有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单元的房产的查封(限制处分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吴旭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