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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初字第2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明维与张伙利、程冬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维,张伙利,程冬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2056-1号原告李明维,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薛小妹、林星,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伙利,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程冬金,女,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李明维与被告张伙利、程冬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2056号裁定书,冻结被告张伙利名下的股权及原告李明维名下的房产。现原告李明维请求对保全的财产及提供担保的房子解除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张伙利在福建省东洛岛海产品有限公司中所占价值125万元的股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李明维所有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单元的房产的查封(限制处分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吴旭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