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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鑫与李金永、王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李金永,王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玉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王鑫,农民。委托代理人:徐艳志,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金永,农民。被告:王丽红,工人。委托代理人:李金永,基本情况同上,系被告王丽红之夫。特别授权。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王鑫与被告李金永、王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被告李金永因投资纸厂,于2013年10月16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借款期限为1个月。当时原告王鑫与被告李金永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李金永为原告出具了收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金永、王丽红偿还原告王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李金永、王丽红于2015年5月31日前给付利息1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本金5万元;于2015年7月31日前给付本金5万元;于2015年8月31日前给付本金5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本金5万元及全部利息。如被告不能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可随时主张要求被告给付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二、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2150元,被告李金永、王丽红自愿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李金永、王丽红于2015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2150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树 国审 判 员 叶 洪 波人民陪审员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伟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