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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赖照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照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863号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建平。委托代理人:胡建平。委托代理人:杨丽英。被告:赖照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赖照君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葛丹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