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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范丽君与被上诉人卢合民、刘会青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丽君,卢合民,刘会青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丽君,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合新,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合民,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会青,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艳艳,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丽君与被上诉人卢合民、刘会青追偿权纠纷一案,范丽君于2014年11月27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卢合民、刘会青偿还其30万元本金及利息,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3751号民事判决。范丽君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范丽君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丽君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丽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上诉人范丽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姬于卫代理审判员  石 林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