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尹春景与安徽省和县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春景,安徽省和县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尹春景,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安徽省和县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必龙,经理。申请执行人尹春景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和县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二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省和县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尹春景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执行,故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执行,现该案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二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屈永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