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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薛先珍、薛仁华、何建雄、何建国与郭云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先珍,薛仁华,何建雄,何建国,郭云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113号原告薛先珍,女,194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原告薛仁华,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原告何建雄,男,199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法定代理人薛仁华,何建雄母亲,身份信息同上。原告何建国,男,200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法定代理人薛仁华,何建雄母亲,身份信息同上。上述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林,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云平,女,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负责人朱前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先珍、薛仁华、何建雄、何建国与被告郭云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郭云平价值1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登记于何昀峰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斗池路凤凰北新村三区某单元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郭云平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登记于何昀峰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斗池路凤凰北新村三区某单元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