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端法执字第1033号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欧肇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欧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端法执字第1033号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9号恒裕海湾A1幢一楼101、102、103、105卡,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欧肇东,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571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欧肇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处置被执行人欧肇东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粤H×××××小汽车以偿付本案相应数额的债务,而评估拍卖上述汽车需时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肇端法执字第1033号执恢字第1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敏贤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