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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二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莫建国与杨迎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建国,杨迎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二初字第172号原告莫建国。被告杨迎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建国与被告杨迎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莫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莫建国负担。审 判 员  谭赞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匡少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