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汉盛科技有限公司、刘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汉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武催字第4号申请人杭州汉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勉。申请人杭州汉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号码为10400052/25868935、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浙江百润厨房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武义县桃溪礼生纺配厂、持票人杭州汉盛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18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5月18日、支付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汉盛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杭州汉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杜松法审判员 吴尧喜审判员 徐青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君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