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河民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健与被执行人孟广武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健,孟广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河民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马健,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孟广武,男,汉族,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人。申请执行人马健与被执行人孟广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孟广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健退股款14500元。被执行人孟广武未按时履行。2015年5月15日,经申请执行人马健与被执行人孟广武协商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永河民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治国审 判 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燕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