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刑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孙东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237号罪犯孙东。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作出(2009)天法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东犯故意伤害、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穗中法刑一终字第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7月16日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2010)云刑初字第1283号刑事判决对其加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交纳)。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韶中法刑执字第58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2014)赣吉安狱减字第23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6次。建议本院对罪犯孙东减刑十七个月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七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韩云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志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