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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四川龙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龙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984号原告:四川龙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石塘商贸物流城(范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3831148-9。法定代表人:林勇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丹凤,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毗卢镇。法定代表人:刘昭阳。原告四川龙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龙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0元,由原告四川龙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