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民初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袁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民初字第00819号原告袁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曹健,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现役军人,原,现在山东省蓬莱市71187部队服役。委托代理人孙勇,射阳县合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袁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王舟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伟琳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