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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岳兵善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兵善,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岳兵善。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岳兵善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岳兵善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尧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贤审判员  刘更水审判员  曹培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现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