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罗某某,男。被告杜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大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南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