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奥德医疗器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奥德医疗器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胡庆国,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长影,女,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十七中北街。被执行人山东奥德医疗器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山东奥德医疗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固河镇。法定代表人付洪国,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奥德医疗器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高商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奥德医疗器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房产、该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均已被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并在拍卖流拍后分别交付相应的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士兰抵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山东奥德医疗器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197956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奥德医疗器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麻庆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