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潜民一初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郭本金、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贤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本金,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贤兆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910号原告:郭本金,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刘庆海,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善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贤兆,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本金诉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贤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本金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郭本金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本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839元,由原告郭本金负担。审 判 员  王永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