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王某诉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533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谷俊杰,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某甲,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穆蓓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