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军与XXX、殷飞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XXX,殷飞,薛子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杨军。被告XXX。被告殷飞。被告薛子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与被告XXX、殷飞、薛子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军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杨军负担。审判员 徐晓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