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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军与XXX、殷飞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XXX,殷飞,薛子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杨军。被告XXX。被告殷飞。被告薛子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与被告XXX、殷飞、薛子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军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杨军负担。审判员  徐晓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