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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承德市通源路桥建设工程处筑通商砼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承德市通源路桥建设工程处筑通商砼厂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地址:河北省承德市。法定代表人潘尚月,主任。委托代理人牛亮。被告承德市通源路桥建设工程处筑通商砼厂,住所:河北省承德市。负责人魏树海,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承德市通源路桥建设工程处筑通商砼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15.00元,减半收取2457.50元,由原告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员  卜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庆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