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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范家乐、舒洪奇与吴家妹、吴俊烨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家乐,舒洪奇,吴家妹,吴俊烨,唐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6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家乐。委托代理人卞东风,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舒洪奇。委托代理人杨佳梅,上海周祖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家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俊烨。委托代理人徐佩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剑。委托代理人徐曾俊,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家乐、上诉人舒洪奇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志煜审判员  陈 俊审判员  吴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伟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