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范家乐、舒洪奇与吴家妹、吴俊烨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家乐,舒洪奇,吴家妹,吴俊烨,唐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6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家乐。委托代理人卞东风,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舒洪奇。委托代理人杨佳梅,上海周祖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家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俊烨。委托代理人徐佩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剑。委托代理人徐曾俊,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家乐、上诉人舒洪奇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志煜审判员 陈 俊审判员 吴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伟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