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德辉与被执行人金昌久策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辉,金昌久策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李德辉,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金昌久策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德辉与被执行人金昌久策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永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永劳仲裁字(2014)第13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德辉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案件款11250元及逾期付款的迟延履行利息。经督促,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0250元。2015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李德辉向本院提交放弃对案件款1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执字第21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