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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阮桂军与段炼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监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阮桂军。原审被告襄樊众鑫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众鑫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谢国庆。原审被告段炼。原审被告襄樊商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襄樊商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德,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阮桂军与原审被告众鑫成公司、谢国庆、段炼、襄樊商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7日作出(2008)襄新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宋明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