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来民一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东业与苏永亮、合肥润华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业,苏永亮,合肥润华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399号原告:张东业,务工。委托代理人:程柯,来安县大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许建新,来安县大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永亮,驾驶员。被告:合肥润华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包公镇人民政府办公楼。负责人:郭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静,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赵文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时科升,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春,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业诉被告苏永亮、合肥润华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华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张东业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东业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费用150元,由原告张东业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来源:百度搜索“”